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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2-02-21
安 徽 省 建 設 廳 文件
建管〔2006〕385號
 


 

關于印發《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
為加強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管理,規范參與檢測活動各方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141號令),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已經省政府法制辦前置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安徽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簡稱質量檢測活動),包括檢測機構和非檢測機構的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檢測機構的質量檢測活動是指:對工程成品、半成品質量性能的抽樣檢測(鑒定),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取樣檢測(鑒定)。
非檢測機構的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包括:1、企業試驗活動:指建筑業企業試驗室依據企業質量保證體系要求對本企業施工的入場原材料、設備、半成品的質量參數進行驗證性試驗以及對其施工或生產的工程半成品、成品進行檢測的活動;2、監理單位的試驗活動:指工程項目監理機構在平行檢驗時利用一定的檢測手段,在施工單位自行檢驗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獨立進行的檢測活動。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審批,對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及檢測試驗能力評估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擔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檢測機構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應取得相應的資質。
 
第二章 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第六條 檢測機構資質按其檢測能力和業務范圍,分為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專項檢測機構資質。
檢測機構相應類別的資質標準和業務范圍見附件一、二。
第七條 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資質標準規定的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社會保險合同、崗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社保合同、相關檢測技術培訓情況登記表》
(五)檢測機構的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六)上述材料的電子文檔(證書證件提供掃描版,其他材料提供WORD 或 EXCEL格式)。
第八條 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擴項應提交上述第七條中(一)、(六)項資料,擴項涉及資質類別增加、要求人員條件提高的,還應提供(三)、(四)、(五)中涉及增加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 資質審查分為資料審查、實地查驗及專家評審。
省政務中心建設廳窗口受理檢測機構資質申請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對審查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時間完成資質審批工作,頒發《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第十條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中列出批準的具體檢測項目。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資質延期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經發證機關復查合格后,資質證書有效期延期3年;逾期未申請復查的單位,資質證書自行作廢。檢測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延期。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轉包檢測業務的;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四)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鑒定)報告的;
(五)未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進行檢測或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損失擴大的。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技術負責人除外)后30日內,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報送有關變更證明資料,辦理變更手續;破產、撤銷、歇業的,應當在30日內將資質證書交回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注銷。
第十三條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檢測機構的資質注銷手續:
(一) 資質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定資質的;
(二) 檢測機構破產、撤銷、歇業的;
(三) 檢測機構取得資質后發生合并、分立的。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取得資質后可以在異地設立檢測試驗室(簡稱試驗室)。試驗室開展的檢測業務不能超出母體機構的資質范圍,母體機構對試驗室的質量行為負責,并負有管理試驗室職責。
試驗室的儀器設備、試驗環境、在崗人員(職稱、社保合同、持證上崗等)條件應符合檢測機構資質標準。見證取樣檢測能力應不低于母體機構資質中的4項,持證檢測人員數不少于6人。
檢測機構在異地設立試驗室,應填寫《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增設試驗室申請表》,提供對試驗室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對試驗場地、儀器設備擁有產權(或3年以上使用權)的證明、管理試驗室的制度和保證檢測質量的措施等材料。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試驗室,資質管理部門應在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副本的“檢測機構變更欄”給予登記并公布。
試驗室使用母體機構資質圖章對外出具檢測報告,檢測資料管理納入母體機構管理體系;試驗室只能以母體機構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承接檢測業務。
試驗室的不良質量行為記入母體機構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手冊》。
試驗室撤消,母體機構應在30日內向資質審批部門報告注銷。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出借、轉讓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押、沒收資質證書。
檢測機構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有效的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并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
 
第三章    檢測行為規范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檢測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無證或超越許可范圍承攬資質管理范圍內的業務。
檢測活動必須執行國家、行業和本省頒布的有關規范、規程和技術標準,檢測(鑒定)報告應當真實、準確。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確保檢測質量。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參加經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批準的能力驗證活動,能力驗證不合格的項目應在限期內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資質管理部門對其檢測能力進行重新核定。
第十九條 檢測試驗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檢測機構技術、質量負責人還要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3年以上質量檢測工作經歷。
檢測試驗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檢測機構,不得掛靠檢測。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監制建設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有隸屬關系;檢測機構承攬屬于與自身有隸屬關系或利害關系的建設、管理、設計、材供、施工、監理單位的檢測項目時,其檢測結果不具有公正效力。
第二十一條 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委托應當有利于檢測結果的公正性。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有關當事方協商確定。
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包括委托檢測內容、執行標準、責任義務以及爭議裁決等。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后,應及時形成檢測(鑒定)報告,檢測(鑒定)報告應包含下述基本信息:
(一)委托單位,委托日期,檢測日期,檢測類別,材料(產品)名稱,檢測項目,檢測方法,執行標準,主要檢測儀器,檢測結果、結論意見,檢測、審核、批準人;
(二)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還應當注明見證人姓名及單位;
(三)專項報告和工程鑒定報告還應包括工程概況、取樣方式及部位、檢測內容、評定結果及其它相關記錄和技術資料;
(四)檢測(鑒定)報告應有檢測人、審核人簽名,授權簽字人簽發,報告封面要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檢測專用章)、資質圖章,多頁檢測報告應在側面騎縫處加蓋檢測專用章。
檢測(鑒定)報告不符合上述規定以及內容不全的,不得作為工程質量評定(處理)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工程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執行國家、本省有關標準和規定,符合當事人的約定。取樣人員應當具備相關的檢測取樣知識,取樣人員與取樣方案應獲得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同意。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見證取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見證人由建設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具有監理崗位證書或具備檢測試驗知識并經該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同意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擬定見證人,并將見證人單位、姓名等基本情況書面告知所委托的檢測機構。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檢測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連續編號歸檔,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檢測機構及其試驗室必須單獨建立不合格試驗項目臺賬,真實記錄不合格檢測對象的信息,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檢查。出現不合格項目應及時向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影響結構安全的應在24小時內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實行檢測信息季度上報制度。各檢測機構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所承擔的工程檢測項目的基本情況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向注冊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報送。
檢測機構按年度向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送《檢測機構基本情況一覽表》,承擔工程質量鑒定的檢測機構還應按季度報送《檢測鑒定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情況登記表》。
檢測機構及其試驗室應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建立信息聯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管理部門不得利用掌握的檢測信息影響檢測機構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務。轉包是指檢測機構將其承包的檢測項目部分或者全部轉包給其他檢測機構的行為。對于檢測項目中的個別參數,屬于檢測設備昂貴或使用率低或本機構設備臨時出現故障需要由其他檢測機構進行該項目參數檢測的,按分包檢測對待。分包方應具備相應的資質、能力。檢測項目需要分包時,應將分包事項以書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
檢測機構應保留所有分包資料,對分包檢測結果負責,同分包任務的承檢機構一起向委托單位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九條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檢測結果有爭議的,應委托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檢測機構(也可委托各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復檢,復檢結果由提出復檢方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的,可申請省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協會組織論證。
第三十條 外省檢測機構入皖開展檢測業務,應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檢測機構備案應提交的材料有:《檢測機構入皖檢測備案申請表》、資質證書副本和《信用手冊》(或所在地資質審批部門出具的信用證明)、入皖檢測配備的儀器設備清單、入皖檢測人員崗位證書。從事見證取樣材料檢測的,應當在檢測業務所在地建立符合要求的試驗室。
本省檢測機構跨市承接檢測業務,應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 檢測機構承擔建設工程結構可靠性鑒定、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鑒定和工程質量檢測爭議復檢,應獲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
第三十二條 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協會可以依據國家、本省有關規定和規則對檢測機構、建筑業企業、監理單位的檢測能力進行評估,檢測試驗能力評估實行自愿申請原則。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轄區內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的信用檔案,及時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檢測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制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試驗人員培訓考核大綱,安排能力驗證活動,監督指導檢測行業協會的檢測試驗能力評估活動和業務培訓活動。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檢查措施:
(一)進入檢測活動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二)就有關監督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檢測機構或委托方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需要時可對有關試樣的檢測資料進行抽樣取證;
(四)對有證據表明弄虛作假、管理混亂或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對有關試樣、技術資料、設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五)查驗能力比對試驗結果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六)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檢測規范要求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檢測機構的守法情況,對其實施差別化管理。同一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一年內到同一單位的試驗室檢查次數原則上不超過二次,對守法者可減為一次,對違法者可增為3個月一次。
監督檢查不得干預檢測機構的正常檢測活動。
第三十七條 檢測機構、檢測業務委托方以及檢測活動的相關當事人違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和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有關規定責令整改,依法處罰責任者,并記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八條 檢測機構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由行為發生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省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記不良行為記錄:
(一)使用過期資質證書、能力評估證書從事檢測的,或超出允許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未按本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
(三)承接與自身有隸屬關系或利害關系單位的檢測業務而未申明的;
(四)拒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經批準的能力驗證活動的;
(五)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嚴重擾亂檢測市場秩序的;
(六)檢測人員無證上崗,或故意使用同時受聘在兩家檢測單位的檢測人員的;
(七)檢測儀器未按規定檢定的;
(八)有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 檢測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有不良行為記錄的半年內不受理其資質擴項申請,被記兩次不良記錄的從第二次記錄時起停止其承接能力評估范圍內檢測業務三個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檢測機構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標準的,可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報請資質審批部門變更其許可范圍或撤銷其資質證書。
非檢測機構在質量檢測試驗活動中有違規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記不良記錄。
第四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經核查情況屬實的依據管理權限對檢測機構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超出權限的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于30日內將處理意見答復投訴人。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及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有關單位正常的檢測活動。
第四十二條 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協會開展檢測能力評估、組織檢測能力比對試驗以及培訓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受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檢測行業協會在上述活動中有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檢測機構資質審批、監督管理活動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安徽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附件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附件二:質量檢測的業務內容
附件三:《檢測機構入皖檢測備案申請表》、《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信用手冊》、《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設立試驗室申請表》(從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技術網下載中心下載,網址:www.ahjgzj.gov.cn)
附件一: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資質分為見證取樣檢測、專項檢測兩類。申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單位,必須滿足相應資質標準的要求,并依據實際檢測能力對照《安徽省工程建設檢測項目參數表》(以下簡稱《參數表》)選擇所開展檢測項目的具體檢測參數?!秴当怼穫渥跇擞小啊钡?,是必備檢測參數。
一、見證取樣檢測機構、專項檢測機構應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獨立法人單位;
(二)專項檢測機構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見證取樣檢測機構注冊資本不少于80萬元人民幣;
(三)有質量檢測、施工、監理或設計經歷,并按規定獲得相應培訓合格登記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邊遠區(縣)專業技術人員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開展檢測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和工作場所;其中,使用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要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必須具備見證取樣檢測業務內容中6項以上檢測能力,除滿足基本條件外,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得少于3名;邊遠區(縣)可不少于2人。
三、專項檢測機構必須具備專項檢測業務內容中的一類或幾類項目檢測的能力,除滿足基本條件外,還需滿足下列條件:
(一)地基基礎工程檢測類
獲得培訓合格登記的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工程樁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注冊巖土工程師資格。
(二)主體結構工程類
獲得培訓合格登記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結構工程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三)鋼結構工程檢測類
獲得培訓合格登記的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鋼結構連接檢測、鋼網架結構變形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應當具備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資格。
(四)建筑幕墻工程檢測類
獲得培訓合格登記的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建筑幕墻檢測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4名。
(五)室內環境質量檢測類
獲得培訓合格登記的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3名。
(六)建筑節能檢測類
獲得培訓合格登記的專業技術人員中從事建筑節能檢測相關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或者中級職稱的不得少于3名。
附件二:
質量檢測業務內容
 
一、見證取樣檢測
(一)水泥物理力學性能檢測;
(二)鋼筋(含焊接與機械連接)力學性能檢驗;
(三)砂、石常規檢驗;
(四)混凝土、砂漿配合比和試塊強度檢驗;
(五)砌墻磚、空心砌塊、加氣砼砌塊檢驗;
(六)簡易土工試驗;
(七)混凝土摻加劑檢驗;
(八)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檢驗;
(九)瀝青和瀝青混合料檢驗;
(十)防水材料常規項目檢驗;
(十一)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他試塊、試件和材料的檢測。
二、專項檢測
(一)地基基礎工程檢測
1、地基及復合地基承載力靜載檢測;
2、樁的承載力檢測;
3、樁身完整性檢測;
4、錨桿鎖定力檢測;
(二)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
1、混凝土、砂漿、砌體強度現場檢測;
2、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
3、混凝土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測;
4、后置埋件的力學性能檢測;
(三)建筑幕墻工程檢測
1、建筑幕墻的氣密性、水密性、風壓變形性能、層間變位性能檢測;
2、硅酮結構膠相容性檢測;
3、硅酮結構膠剝離粘結性檢測。
(四)鋼結構工程檢測
1、鋼結構焊接質量無損檢測;
2、鋼結構防腐及防火涂裝檢測;
3、鋼結構節點、機械連接用堅固標準件及高強螺栓力學性能檢測;
4、鋼網架結構的變形檢測;
5、鋼材、鋼鑄件力學性能檢測。
(五)室內環境質量檢測
1、土壤氡濃度檢測;
2、室內空氣中氡、甲醛、苯、氨及TVOC濃度檢測;
3、室內裝飾材料有害物質濃度檢測。
(六)建筑節能檢測
1、建筑外門、外窗的“三性”及傳熱系數檢測;
2、建筑構件熱阻或傳熱系數檢測;
3、建筑材料導熱系數檢測;
4、外墻外保溫系統的耐候性與抗風壓檢測;
5、建筑節能規范和技術標準要求的其他檢測項目。
 
 
 
 
主題詞:城鄉建設 工程質量 檢測管理 通知
 


 

抄報:省政府,建設部。
抄送:各市建管處(局)、工程質量監督站。
安徽省建設廳辦公室              2006年11月28日印發
 
印數:100份        文?。赫贾久?nbsp;        校對:李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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